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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副院长伙同他妻子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副书记在抚顺市制造了多起冤假错案使抚顺市上访上告的人特别多在全国能排上首位
一 这样的法院领导该不该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
夫妇二人利用手中职权强抢公民财产,我掌握他们行贿,受贿的
证据,多次上告,上访,都因二人是法院领导而无人管。
-----看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和抚顺市中法个别领导及法官,是如何造假,枉法裁判,(强抢)公民财产,使我成为无房户和欠债人的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廉树坤,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住辽宁省抚顺市高湾经济开发区金地家园F2#楼三单元301室。
我掌握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及抚顺市中级法院领导跟法官受贿串通制造冤假错案的证据材料,虽经多次上访、上告及上诉,但都因官官相互,各部门相互推诿,无人管而未得到平反解决,他们的这种漠视态度,无形中充当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同时也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
发生在我身上的案件,抚顺市两级法院严重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案件的整个过程,全由原告(女方)亲戚,法院领导亲自导演,插手干预,法官违纪渎职,编造事实,造成冤假错案的。向这种领导插手干预,法官违纪渎职造成的冤假错案,按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应该重审,遗憾的是,我到处上诉、上告却无人管。
再按《诉讼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3、对违反法定程序可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可抚顺两审法院在判我的案子时,已经违反了上述1、2、4、6、10、13、的规定:1、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最起码的我俩买房的钱从那里来的,怎么来的主要事实证据部分没给审理,进行证据质证,庭审期间,法官对我提出的借钱购房和欠款问题,门市房产权归属等关键问题全都给予了回避,以此事于本案无关为由,没给审理,不让我说话,事实上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利。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我俩为离婚人员,不应执行《婚姻法》,按夫妻共同共有来判,应执行《民法通则》,按投资比例判。4、审理这起案子的法官姜润清有受贿行为,且中法的张熙陶官都因违纪、枉法裁判被处理了,可此间他经手办理的错误案件怎么就不给平反再审呢?面对这么多错误和违法违纪行为,法院就是不管,我到处告也无人理睬,这不更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吗?我做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有责任和义务向组织举报党员,由其是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有权利和义务跟腐败分子作斗争,,以保社会和谐稳定,保法律公平公正,保司法队伍清正廉明,保党和国家永不变色。请上级党组织跟有关部门领导明察此事,制止并严肃处理这些腐败分子,不能让他们在做有损党的形象,破坏党的事业的事了。
事 情 经 过
我告的是原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现任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副院长王贵伦和其妻子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副书记刘言。
王、刘夫妇二人身为法院领导,不是以身作则,树立形象,而是利用手中职权,亲自插手干预判案,为其亲戚于春玲析产,导致抚顺市两级法院的法官不能依法公正办案,甚至错误地运用法律,枉法裁判,他们篡改卷宗,编造事实,弄虚作假,造成了多起冤假错案,使多个受害者被迫走上上访之路,造成多人进京上告,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给党和司法队伍带来了不良影响,今天我告的也是我亲身经历的就有两起冤假错案,望上级领导明察。
第一起是我跟前妻离婚十年后,财产“再次分割”案
我(廉树坤)跟前妻于春玲(王贵伦亲戚),在1997年就由女方提出,经法院判决离婚了,当时财产已进行了分割。我俩离婚后不经常在一起居住,经济上也没在一起,各花各的。我俩单位不好,开的少,月收入只有400元左右(有当时工资条为证),2000年我俩又先后下岗了(有下岗证为证),下岗后就没有收入了,靠给人打工来维持生活。我俩离婚时孩子判给了我,我得供孩子上学,我挣的钱只够我跟孩子的生活费,孩子上初中、高中、大学的钱全是我跟母亲朴利借的。
2003年10月,我又管我母亲朴利借钱在高湾买了一处住宅楼,买房时因钱不购,还在交行贷了9万元款,买此房首付款,还银行贷款的钱也是我从我母亲处借的(有银行取款票据为证),女方一分钱也没拿。2007年5月,女方依靠法院有亲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解除我俩的同居关系,并再次分割我俩同居期间的财产,对于女方的诉求,按我国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法》规定,法院不应受理,对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法院受理后,应对我俩的收入、财产、经济是否在一起,是否有投资,各投多少,有无债务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经证据质证后,给予明确确认,在根据投资情况,按投资比例进行判分,应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来判,因为我俩已离婚多年,不是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这点,法官们的心里是明净的,但一审法官姜润清在王贵伦的授意下,没有坚持原则,依法公正办案,没对我俩的收入、财产、经济是否在一起,是否都有投资,各投多少,有无债务等关键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给予确认,还将我俩非法同居关系,错误地按《婚姻法》的条款来判决,将我俩非法同居期间我一人借钱购买的住宅楼,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给判分了,还将不属于我的财产门市房(系我母亲朴利的财产,是朴利一人出资购买的,且在抵押中,由于其年纪大,银行不给贷款,才以我的名义贷款买的房,后面有详细介绍)也拿出来按我俩共同共有财产给判分了,这一眼就可以看出,法官运用的法律是错误的,这是在帮助女方析产,这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这不仅单纯侵害了我的合法利益,还侵害了第三者我母亲朴利的利益,也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跟明抢有何区别?法院将我借钱购买的住宅楼判给了女方于春玲,将不属于我,我母亲出资购买并还贷的门市房判给了我,这太离谱了,完全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法官只维护女方的利益,那么老人(我母亲)的合法权益就不应该得到维护和保护吗?她老人家辛苦一辈子攒钱购置的家产,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已离婚的人给“骗去”,她能不憋气、窝火得病吗?能不上访告状吗?
再则,按《物权法》实名制的规定论,门市房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上写的全是我一人的名字,(钱全是我母亲一人拿的,女方一分钱也没拿)按规定,这个房子应该归我一人所有,那么法官又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判已离婚多年的女方也有份呢?这不是在帮助女方析产又是什么呢?
我不服一审的判决,又上诉到市中法,案件到中法后,由法官张熙陶审理,张法官接受此案后,觉得一审判决不妥,但他也受到中法党委副书记刘言的干预和影响,对我提出的经济收入问题,债务问题,第三人我母亲朴利的财产门市房等问题仍没调查取证,给予确认,对案件第三人我母亲朴利提出的参加诉讼的合法请求给予了拒绝,将我的诉求给予驳回,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裁决,这是及不负责的枉法裁判,是不公正的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请问,法官们的立场都那去了,他们的做法跟“土匪”又有何区别?他们在人为地制造冤假错案。事后,我母亲的律师在查阅张法官卷宗时发现,张法官在卷宗后面写的是保留意见的签字,这样的签字能不说明问题吗?(调卷宗可以证明这点)。现在,张熙淘已因枉法裁判被处理,按规定这期间他经手审理的案件如有问题,就应该重新审理,可抚顺市两审法院明知此案有问题,却不按规定办,予以纠正,这太不正常了,难道抚顺市法院还在搞权大于法的违纪事情吗?
法院领导王贵伦跟中法党委副书记刘言制造冤假错案的手法是,王贵伦在一审时制造冤假错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必然上诉到市中法,案件到市中法后,刘言再出面,给予驳回诉求,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形成了一、二审制造冤假错案一条龙,使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冤无处诉,有苦无处说,最后走上进京上访之路……
我不服市中法的判决,又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法法官张晨接到此案后,也没进行调查审理,没有开庭,没有跟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直接给予驳回诉求,维持二审原判的裁定,导致此案一直没能平反,一直处于冤假错案之中。
第二起是2009年中国工商行跟我“还贷”纠纷案
上面已提到,被法院判分的有一处门市房,此房不是我的财产,是我母亲朴利的财产,我母亲朴利是开建材商店的个体老板,2003年6月,其为扩大经营,在前葛买了一处门市房,买房贷款时因年纪大,超过了贷款年龄,银行不给贷款,在银行和开发商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我母亲朴利就以我的名义贷款买的房,我母亲朴利由买房人转为担保人,每月按时以我的名义还银行贷款(买房有开发商工作人员证明材料可证,还贷款有银行取款凭证可证),2007年5月,由于我前妻于春玲(离婚十年)再次将我告上法庭,要求再次跟我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将我母亲朴利出资购买并还贷的门市房按我俩非法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也提交给法庭,理由是房子产权证和购房合同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此房我一分钱也没拿),一审姜法官没做任何调查,对我的辩解毫不理睬,硬将此房作为我俩共同财产判给了我,我母亲朴利得知此情况后就停止了以我名义还银行贷款,并以担保人的身份,向银行提交了一份一次性还清银行所欠贷款的申请,但遭到了银行的拒绝。2009年5月,银行将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我还所欠贷款,我母亲朴利作为买门市房担保人,也是实际出资买房还贷人,也被抚顺市新抚区法院认定为第三被告,我母亲跟其代理律师参加了三次开庭,并都进行了答辩,要求法院判朴利一次性还清所欠银行贷款,令人想不到的是,判决结果出来后,我母亲朴利发现判决书一字没提其答辩内容,判决书中还说其未到庭答辩,将其名字朴利给删除了,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明目张胆地造假,这也违反了法律程序,是践踏法律,践踏我母亲合法权利的违纪行为。事后得知,新抚区法院法官郝明和之所以这么枉法判决,据郝明和说是跟市中法沟通了的,他跟市中法谁沟通的,不言而喻,就是刘言。
由此可见,这两起案件,全是王贵伦和刘言一手策划,亲自插手审理的,否则法官不会不顾职业道德,不顾法律规定,甚至枉法裁判,他俩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平心而论,也是从实际论,请各位设想一下,前面也已经提过,我俩单位不好,挣的又少,2000年又都下岗了,下岗后就没有收入了,全靠给人打工来维持生活,连孩子上初、高中、上沈阳艺校的钱全是借的,我俩怎么能有那么多钱同时购买174平米的住宅楼和218平米的门市房呢?对于这么敏感,这么直接的证据,法官们怎么不提,给予回避呢?还有,法官只判分割财产,对我借钱买房子和供孩子上学所欠的债务却一字不提(共欠款13.5万元),给予回避,这明显是在制造冤假错案,帮助领导亲戚(女方)析产,是及不公正的判决。
这俩起案件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公布执行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第1、2、4、6、10、13款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老人合法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都属枉法裁判,所以应该重新审理,还我公道,还我利益,还第三者当事人我母亲朴利的合法利益。
此案法官犯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错误:
1、此案的冤、错完全是由女方亲戚,抚顺市一、二审法院领导王贵伦和其妻刘言一手导演,亲自插手,人为故意制造的,是在帮助女方侵占我跟我母亲的财产。
2,运用法律的错误,已离婚人员,不应按《婚姻法》条款判,应按《民法通则》条款判,我俩为
离婚人员,按法律规定,只存在投资比例,按比例分配,不存在共同共有,法院应该先对我俩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调查,给予明确确认,法院犯的是原则上的错误。
3、门市房产权证和购房合同上虽然写的是我的名字,但此房是我母亲一人投资购买的,我们一分钱也没拿,是由于当时贷款特定条件所限,才以我名义贷款买的,属无奈之举,这是不争的事实(有当时售房经理证实材料可证),然法院对此事实部分及证据没有给予采纳。
4、再则,若按《物权法》实名制的规定,门市房产权证和购房合同上写的是我一人的名字,根据我俩已离婚的事实,这房子也应该属于我自己,法院又是依据什么条款判我俩共同共有呢?缺少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款的支持。
5、对没有取得完全所有权,且在抵押中的房屋(门市房),法院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判决,只能判由当事人使用,不能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抵押撤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才能进行判分,法院又是根据什么条款将尚在抵押中的房产权给判分了呢?
6、当事人跟律师参加了开庭并答辩,为什么判决书没有其答辩内容,说其未到庭答辩,将其名字给删除了,这是疏忽吗?这是明目张胆地在造假,法官的此行为是有预谋早已策划好了的。(事实已经证明了,有法官的自白和二审的判决书可证)
7、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没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只考虑女方的利益,没考虑老年人(我母亲)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在写判决书时,不实事求是,有些地方编造事实,使判决书趋于“完美”,为自己开拓责任。(查看卷宗可已看到这一点,甚至还能发现比这更严重的渎职行为)
上述法官们犯的这七个方面的错误,都是原则上的错误,是枉法裁判的典型代表,他们之所以目无法纪,敢枉法裁判,全是王贵伦和刘言一手策划,亲自插手判案的结果,所以说,王贵伦和刘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是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他俩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审理此案的法官们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恳请有关领导查一下王贵伦在担任法官和庭长期间,跟其爱人刘言因贪污受贿制冤假错案在抚顺市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有多少人上访上告,有多少人在告他们两口子的一查便知。…他们不但没有受到查处而且还升官了,当上了抚顺市顺城区法院政治部主任?,还因为贪污受贿制造冤假错案被举报,不但没被查处而且官越升越快,越当越大现在居然当上了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副院长,这能不说明抚顺市法院腐败吗?越是贪污受贿的官,升的越快,当的越大。我掌握证据,了解他们作弊的底细,证据确凿上告上访了七年都告不赢,何况抚顺市的普通百姓只知道冤案但无处申述,就更告不赢了,他们现在的做法是先拖着不给审理,待拖到超过申述期后成为铁案,法院就更不给审理了,到时他们在找执行庭强制执行,冤假错案就算圆满结束,到那时你在上那告都没人管了。之所以辽宁省抚顺市上访上告的人特别多在全国都能排上前几名,就是因为有这样的腐败领导及法官造成的。也正是由于各级部门的漠视、袒护,官官相护,给这些腐败分子充当保护伞,给腐败分子(小苍蝇)提供了良好的生长条件和足够的营养,才使得王贵伦之流不但没得到察处相反官越做越大,由原来的小苍蝇变成了现在的大苍蝇,成为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副院长了,肯请有关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反腐的指示精神,苍蝇,老虎一起打,严惩腐败分子,让腐败现象无处长身还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还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相信中国共产党在习总书记的领导下,一定能彻底跟治并铲除这些党内的腐败分子。正义万岁,中国共产党万岁。
(在2009年十一期间抚顺市顺城法院院长以及辽宁省高法领导分别找我了解情况,看我证据确着,属于冤错案,都采取了回避态度,说研究研究,然后不了了知。2011年7月—8月期间,抚顺市顺城区法院领导和省高法领导又找到我了解情况。看我证据确着,属于冤错案,又都采取了回避态度,说研究研究,然后又不了了知。试问:辽宁省高法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检察院和全国最高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是如何贯彻落实中央和习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示精神的?.又是如何对待认真处理人民来访的?他们夫妇二人利用职权在抚顺市制造了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对于这么明显,证据确凿,的冤错案就是没有人查他们,不给平反,难道非得等出了人命或给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了,有关部门才能认真对待给予公正处理吗?正是由于他们官官相护,给腐败分子了充当保护伞,使很多冤假错案得不到平反,更助长了各级法官的腐败气焰,请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能为人民办实事.为反腐倡廉,为构建和谐社会付之行动,动真格的,请领导明察)。
特别需要急需解决的事:此案,后经第三者当事人朴利多次上访上告重新起诉,现已得到比较公正的判决,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一字第1118号判决书,将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07顺民初一字第883号判决书里上诉人提到,该判却没给判的欠款问题给予了纠正和判决。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抚中民三终字第102号判决书,也将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抚中民一终字第00434号判决书判错的门市房产权归属问题,给纠正过来了,判门市房产权归朴利所有。抚顺市两审法院后面的两个判决,实事求是,化解了矛盾,恢复了案件的本来面目。但由于抚顺市两审法院原判决书没撤销,其不公正的判决仍然存在,仍有法律效率,导致后面的判决无法执行,到处受阻。因此,肯请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过问此事,让抚顺市两审法院将其原不公正且枉法的判决书2007顺民初一字第883号和2007抚中民一终字第00434号予以撤销,使抚顺市两审法院后面公证的判决书能顺利执行。
现在,由于抚顺市两审法院原判决的不公正,使我成了无房户和欠债人(有判决书可证),请领导明察,让辽宁省抚顺市两审法院将原判决书2007顺民初一字第883号和2007抚中民一终字第00434号予以撤销,将判给女方,也是我一人借钱购买的174平米的住宅楼重判,使我有房可住,债务共担。
据记者调查了解,廉树坤的案件虽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了五次立案,但都没予以审理,2011年在当事人因长久上告下,案件又再次回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室,他们明知案件有问题,可至今三年多了就是不给审理试问明知案件有问题为什么不给重新审理难道非得等到造成大的事件或是出了人命案件后有关部门才能去管吗?法院领导和法官受贿5000元就黑白颠倒乱判案,坑害了那么多人,逼得很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样的法院领导和法官难道不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吗。当事人掌握他们受贿制造冤假错案的证据实名举报七年多而未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可以查出抚顺市法院系统的腐败作弊的真相,可以查出法院腐败系列大案。(在这期间先后有几个部门来调查此事,不知什么原因,腐败的事情竟然能被摆平,有关部门竟成了他们的保护伞了,导致这么简单明了的冤假错案至今没给解决???)
在这起案件审理中,法官姜润清受贿5000元,有廉树坤和律师王德丰的谈话录音为证,法院领导王贵伦受贿5000元有王贵论亲属王海峰谈话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三款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现在不但是法官受贿了而且连法院领导也带头受贿了,而且违规九项条款,案件为什么不给从审那。像这样的法官应该调离法官岗位,领导应该撤职查办。
冤假错案何时能平反,腐败分子何时能铲除。
抚顺法院太黑暗, 领导带头搞腐败,
黑白颠倒乱判案, 上下串通造冤案, 上告人: 廉树坤
为谋私利敢违法, 上访上告无人管, 联系电话:13941380910
枉法判决无人管。 恳请中央来查办。 201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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