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828 发表于 2024-10-16 04:13:39

举报控告

  举报控告
  举报控告人:孙景利,男,汉族,1953年12月7号生,住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永祥小      区104栋3单元202室。
  身份证号:22028119531207001X。
  举报控告人:郭凤英,女,汉族,1956年3月30日出生。
  身份证号:2200281195603250088
  被举报控告人:蛟河市市党委书记:张恩波
  蛟河市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张治广
  蛟河市华宇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勇为
  经理 刘继江
  举报控告案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官商勾结、徇私舞弊、渎职侵权
  举报控告事实
  1998年,当时拆迁举报控告人有照房123.13平方米即门市房,无照房37平方米,合计160.13平方米房屋当时均在经营吉诺尔电冰箱维修,有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为证,1998年举报控告人在蛟河市建设路有三处有照房屋外加一处无照房屋根据蛟河市政府扩宽建设路,开发商吴勇为强制将我房屋拆迁当时无拆迁的合法手续属违法拆迁,因强制拆迁没有达成协议,蛟河市建设局下达了蛟建拆字(1990)303号、304号裁决书后因上访人没有同意裁决意见,开发商申请政府对上访人的房屋强制拆迁,在此期间我数次与蛟河市建设局交涉该违法拆迁引起我的各种经济损失及被拆迁后安置问题,由于蛟河市人民政府违法行为,我们要求一直不能解决。开发商吴勇为违法拆迁造成吉诺尔电冰箱特约维修部停业,为了占有我家的私有财产,将维修部的冰箱冰柜和维修设备及配件全部抢走,至今十多年去向不明,因违法强拆造成我对吉诺尔电冰箱厂特约维修违约,向吉诺尔电冰箱厂进行违约赔偿,吴勇为的违法拆迁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各种经济损失。
  2000年4月当新建楼房快要售完时,因拆迁已过二年多时间,造成我维修部停业,被逼无奈,被胁迫在2000年4月与当时的开发商蛟河市房屋建设工程公司兴华工程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日,上访人与开发商委托拆迁公司签订了内容相同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01.79平方米,并办理了该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
  应当看到举报控告人的被拆迁房屋总面积达到123.13平方米,不但不存在自然增加面积问题,还少安置21.34平方米。根据蛟河市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安置面积相等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而举报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安置的101.79平方米房屋按每平方米收取500.00元面积补差款,计50895.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应退给上访人,和未安置房屋21.34平方米房屋、无照房屋37平方米及搬家补助和维修部停业各种经济损失等,到头来,举报人还交了6000.00元的补差款。当时,举报人表示不能理解,房屋强拆造成营业损失也没有一个说法。建筑单位说,房屋都拆迁了,还讲什么条件,不签协议就什么都没有。举报人被胁迫只好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当年房屋拆迁的法律政策规定,建设局行政裁决十分明确:安置相等面积拆一还一是不找差价的。从这一点看,协议没有完全反应举报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拆一还一找差价也违背了建设局行政裁决的规定。
  举报控告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刑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例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蛟河市市委书记:张恩波,建设局书记:张治广二人犯刑法、侵权法、渎职侵权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根据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举报控告人:吴勇为,非法拆迁、营私利,官商勾结、弄虚作假、按刑法第275条,追究吴勇为的刑事责任。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还其公道、早见青天、望有关部门立案督办、依法给予举报控告人合理、合法的按国家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举报控告人:孙景利
  电话:13596325869
  郭凤英
  电话:13596325655
  2012年5月8日
   
   
   
   
   
   
   http://cshtdb.com/tdb/5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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