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只适用于二等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无法彰显社会公平(转载)
一个只适用于二等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无法彰显社会公平10月28日,从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的《社会保险法》终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付诸实施。这个“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国人来说是无疑是一件好事。于是,我兴冲冲地通过网络搜索《社会保险法》进行学习。但是,当我读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语时,我的心顿时凉了半截,觉得没有再看下去的必要。
说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但是很显然,按照上面的说法,这个“公民”概念中不包括公务员,这个《社会保险法》所针对的也就不是全体中国公民,而是中国公民中的劳苦大众。
公务员与老百姓一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关方面为什么要用两套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毫无疑问,这两者之间的养老待遇肯定不一样,如果公务员与老百姓同等条件同等待遇,有关方面又何必多此一举。而且毋庸置疑,公务员的养老金待遇必定要远远优于老百姓,否则,人家费事巴拉的另搞一套,还要少拿不少钱,他们才不会那么犯傻。
这里的“规范”自然不是要“规范”长期以来一直为国人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所要“维护”的也不是老百姓分享社会财富的权利,至于“共享”就更谈不上了,一个“双轨制”已经把公务员与老百姓的利益划分的很清楚了,人家公务员吃的是小灶,老百姓如何与之“共享”。充其量这只是一种小范围的“规范”、“维护”与“共享”罢了——公务员把政府财政这个财富蛋糕最大的份额瓜分了以后,余下的渣渣沫沫再由老百姓去“共享”,这“规范”不“规范”,“维护”不“维护”还有多大的价值?!“共享”更是子虚乌有。所以,不客气地说,这就是一部只适合于老百姓这种二等公民的法律。
那么问题就来了。执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章程》里是这么说的:“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利益是什么?利益就是对人们有好处的事物。现在,公务员为了自己能够享受比老百姓优越的养老待遇,在《社会保险法》以外另搞一套,这难道还不算是“自己特殊的利益”?!这一做法难道不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如果是,为什么还要继续坚持下去?!一边说“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一边却又处心积虑地把属于全体公民的利益据为己有,明明已经把自己的利益放在了群众利益的前面,却还说“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说一套,做一套的行为让老百姓怎么信服?!
在社保的“基本法”中,老百姓最希望看到的、与法律最应该体现的是:在养老金面前,公务员与老百姓一律平等。必须取消养老金“双轨制”,如果这最基本的一点都做不到,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就不可能真正得到保障,那么这个立法就没有多大的意义。而这个《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实施,说明在我国养老金“双轨制”将长期存在,官与民的不平等将继续保持,那么社会的贫富差距将进一步拉大,改善民生则依然只能是一个画饼!
2010年10月29日 仁文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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